《二舅》爆火,原型人物有著作权吗?
近日,up主“衣戈猜想”在网上发布了《回村三天,二舅治好了我的精神内耗》的视频。视频用夹叙夹议的文学手法展示了二舅人生的苦难、遗憾、乐观、务实、彪悍,让无数网友为之动容。
目前,《二舅》视频在网上的播放量已经超过2400万。视频的爆火,也引发一些质疑,故事是不是真的?二舅真的是up主的二舅吗?
面对这些质疑,视频作者“衣戈猜想”回应,二舅的经历是真实的,“每一个字都是真实的,甚至还删改了一些更具有传奇性的东西。”
毋庸置疑,《二舅》是一部现象级的根据真人真事创作的作品。
有人认为是视频和解说的手法高级,我看完后认为是二舅的精神高级。
艺术来源于生活,也可能来自别人的人生。像《二舅》这样根据真人真事创作的视频,每天都在拍摄着、上映着、讲述着。可能随着《二舅》的爆火,还会掀起一波自媒体根据真人真事改编创作视频的热潮。
在感动、治愈之余,自媒体创作者改编真人真事拍摄视频的法律问题,我也一直在思考。
利用真人真事改编拍摄视频,是不是想怎么拍就怎么拍?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既然是利用真人真事拍摄视频,说明视频本身就和原型人物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法律角度讲,原型人物的肖像、姓名、隐私、名誉及其知识产权等,都是视频创作者需要充分考虑的。
比如,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被改编成电影一事,受害人家属曾发声,这个案件对他们伤害很大,但他们并不反对将“操场埋尸案”改编成影视剧。起诉制片方不是他们的本意,更不是想要钱,只是想要一份应有的尊重。
虽然吃人血馒头的故事还在上演,但催人泪下的始终是人与人之间的尊重和恻隐之心。
如何尊重真人真事中的原型人物呢?
首先,拍摄前,拍摄者要积极联系原型人物或者近亲属(配偶或子女),争取得到“书面授权”,对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等主动协商,如肖像权的具体授权方式、故事能够改编的程度、视频片头片尾能否使用原型人物姓名及肖像等。合理支付原型人物方一定的费用,表示对原型人物的尊重。
礼数、钱到位了,原型人物的有些顾虑、阻碍可能也就释然了。
“真人真事”是作品吗?有必要争取“真人真事”原型人物的授权吗?
争取真人真事原型人物的授权,不是从原型人物有没有权利来考虑的,是从视频原型人物后期会不会“搞事情”的角度来考虑的。确实,从著作权法角度讲,真人真事一般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或者公有领域的素材,不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是,也不排除原型人物口述或者提供的一些素材本身具有独创性,有构成作品的可能性。申言之,至于是否构成作品,这一点属于法律的实体判断,是站在远处的观察。
置身其中,从视频传播角度来看,应该争取原型人物的授权,如果原型人物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视频拍摄者“抄袭了”他的人生经历,侵害了他的人格权益,提起诉讼,虽然主张不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是舆论上很容易引起观众的共鸣、同情,特别提示大家,公众对抄袭、剽窃的直觉与实际法律认定的侵权标准并不一致,一旦引发舆论,对后期视频的传播、口碑评价并非好事情。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广电总局要求,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那么,视频拍摄过程中,如何避免侵害原型人物的合法权益呢?
如果是拍摄原型人物的真实经历,对特定故事的展现,视频中不能出现对原型人物的侮辱、诽谤或者披露后可能给原型人物带来负面社会评价的情节;对原型人物的姓名、家庭住址应当进行不可识别的处理,譬如对真实的姓名、住址进行毫无关联的替换;如果视频有需要利用原型人物肖像的,应当取得原型人物的书面授权,根据授权范围,规范合理使用原型人物肖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革命领袖、英雄人物、著名历史人物形象进行改编,需要严格尊重历史史实,不能任意改编。
最后,二舅的故事真的也好,虚构的也罢。希望我们都积极、饱满地生活,记住日记本上的那句:“下定决心,不怕牺牲,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
参考规范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十六条 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
(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
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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